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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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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2001年4月2日,我县F小学打过预备铃上早读之前,一位同学因一道作业题未做好,问同班的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不会做,李某说不会做,并答应马上拿一本给他看。随后,即从组长黄某(10岁)收的作业本中拿出一本甩给那位同学,在甩的时候,无意中作业本碰到了黄某的左眼睛,致其左眼受伤,视力下降。后经司法技术部门鉴定。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东北史地》 2001年第11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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