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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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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修订补充的内容有三点:一是增加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承认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等级,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出处 《山东审判》 2001年第6期5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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