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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评析及案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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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 被告某公司与甲厂、乙厂均系某市水电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乙厂在1997年5月曾向原告某农行借款十五万元,由于乙厂自1998年初歇业,无人对该厂管理,该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1999年3月,某市水电局与原告某农行为偿还该借款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作者 张向前
机构地区 胶南市人民法院
出处 《山东审判》 2001年第2期64-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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