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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法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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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确立。
出处 《山东审判》 2001年第5期18-2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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