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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别理会“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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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愤并不是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如果以民愤作为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这不仅是要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犯罪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 高压锅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1年第11期46-46,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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