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病人在病态思维的支配下,其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造成杀人或目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有报道,但精神病人杀人后自杀却较少见。笔者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例做报道分析。案例:2000年3月6日,红山区内发生一起死亡二人案件。死者1,何某,女,9岁,一年级学生。尸体检验:右额眉弓上方2.6×1.5厘米裂创,左额4×2.8厘米裂创,额骨骨折,脑实质外溢。右跟下1.5厘米处有一月牙形裂创,右鼻翼斜形2×0.7厘米新月状裂创,颧骨、鼻骨粉碎性骨折变形。右枕部有一4.5×4厘米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片及脑实质溅洒于体右侧及头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