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谢某系某公司职工。1995年12月谢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995年12月至2000年11月底。合同期满后,谢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续签合同。2001年1月份,谢某因病死亡。该公司仅支付丧葬费500元。谢某之子对此有异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谢某之子支付一次性救济金6752.50元。该公司不服裁决,2001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谢某之子一次性支付救济金6752.50元。该公司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1年第11期30-30,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