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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追究几个政策界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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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以来,一批违反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受到了责任追究。但由于有关责任追究的政策界限还不太清晰,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一、关于责任追究的"责任内涵"根据《规定》的精神,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并应受到追究的责任。必须明确:第一,被追究的责任必须是党风廉政建设范围的责任;第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必须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三。
作者 李行安
出处 《廉政瞭望》 2001年第11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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