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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县科局级干部实行交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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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溪县委决定在乡镇和县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中实行交流制。该项制度规定,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选任制干部任期超过两届、委任制干部任期超过10年的;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班子任职超过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班子里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机构地区 南纪办
出处 《廉政瞭望》 2001年第1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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