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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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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劳社发字[2000]16号各市、州、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则》(吉政发[2000]27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1年第2期11-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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