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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 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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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7月经人介绍刘巢到菜市区私营企业工作,来时刘某自称已年满(事实上刘莱未满十六周岁)18岁了,用人单位也没有审查,9月10日因违章操作造成右手食指切断两节,刘某要求按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区仲裁以非法用工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委托法医鉴定为9级,按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赔偿8497.20元,刘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判决赔偿34249.03元,企业不服申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维持了原判。
作者 于万金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1年第8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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