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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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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构建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财政部门应把财政监督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应尽快起草制定《财政监督法》,明确财政监督职能、工作程序、范围和方法,赋予财政监督机构相应的监控、检查、惩处和收缴划拨资金等权限。笔者认为,《财政监督法》应着重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职能。各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至少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检查职能。主要是对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公共支出(特别是专项资金)和中介机构。
作者 童吉炳
出处 《财政监督》 2001年第6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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