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01年7月7日下发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该解答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减值准备》中的有关条文基本一致。但因规定不够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