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我们在核销银行呆坏帐时发现企业破产过程中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银行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地方借企业改组、兼并、破产来逃废银行债务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造成了大量银行债务在合法外衣的遮蔽下被废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问题的出现既有法规上的不完善,又有制度方面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而目前企业破产大都是由债务人提出的,相反,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申请破产的企业几乎没有。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我国现行企业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企业破产需要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