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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缴费基数核定依据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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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在实行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有的同志提出,为解决当前缴费工资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相比相对偏低的问题,应该改变当前核定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政策,改为以税务核定纳税标准的计税工资或财务上的成本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乍听颇有新意,细想问题多多。下面谈一点个人看法。
作者 纪金楚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1年第7期27-2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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