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地方各级人大每年都要组织若干次执法检查。但是,对人大自身执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为贯彻这些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检查,却十分少见。是没有必要检查吗?答案是否定的。时下,有些地方的人大在行使职权上是“失职”、“越权”现象兼而有之。执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把质询案作为建议办理;某个县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了两名副县长,一年任命了多名副县长,法律允许的“决定个别任免”变成“决定一批任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政府职务却不辞去人大职务;有些县、乡连法定的代表经费“底线”也保障不了,代表开展活动缺乏资金支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