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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不宜设立监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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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一则消息说,昆明市官渡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监审团,对区法院的两件案件进行法庭监审,对案件的庭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合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否适当3个环节进行监督。法院审理结束后,监审团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官渡区人大常委会的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有不妥之处。首先,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监审团监督具体案件。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享有监督权。
作者 刘义红 张敏
出处 《楚天主人》 2001年第8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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