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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座谈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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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在乌鲁木齐的全国人大代表,学习座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修改决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39处删除、修改和增加,由原来的67条增至74条,全面体现了宪法关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验,顺应了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新情况。
作者 颜永芳
出处 《新疆人大》 2001年第5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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