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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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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经济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民主、廉洁的原则,依法办理各项事务。
出处 《新疆人大》 2001年第11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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