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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使用有损患者形象照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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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晓田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公民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再现的容貌、形象。所以法律上需要对公民肖像上的利益予以保护。
出处
《新疆人大》
2001年第3期31-31,共1页
关键词
肖像权
公民
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
形象
物质载体
医院
照片
有损
构成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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