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中应"扬长避短" "入世"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首要问题,我认为就是:针对"入世",立法机关要考虑通过立法与修法,使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不冲突。做到这一点,我们只要满足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就可以了,现阶段我们还无需追求发达国家的高保护水平。"入世"之后,我们要考虑,以可行的建议促使我国代表在多边谈判中不断增加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容。当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先在国内开始自行保护属于我们长项的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一种积极的促进方式。多年来。
出处
《群言》
2001年第12期12-13,共2页
Popular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