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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出台《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日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这为妥善处理社保争议提供了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所称的经办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其它组织之间发行的争议。所称的经办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摘自《人民日报》)
出处 《新疆人大》 2001年第7期32-3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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