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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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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
作者 周成林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1年第2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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