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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当由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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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11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然而,近日某地一乡政府却下文免去了一个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任命了新的村委会主任,不仅使该村各项工作近于瘫痪,而且导致村民多次上访,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作者 徐高友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1999年第7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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