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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不应称为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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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试行;并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施行。通过学习宣传,不少干部群众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在这次我县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日常工作、社交活动中不少干部和群众都习惯称村委会主任为"村长",甚至在新闻宣传中也经常把村主任称为"村长",或两者并用,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作者 丁邦银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1999年第7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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