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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赔偿几个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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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认为,该法在立法上的些许不足,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缺乏监督制约条款,不利于保证国家赔偿的公正与公平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权,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律体系中都规定有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由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但是,《国家赔偿法》这一涉及三大诉讼法律后果并对之作出重要评价的法律,把负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同侦查、审判、监狱管理三机关并列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之实施监督,并加以制约,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规定明显不符,不利于发现和纠正错误的赔偿决定.以保证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作者 刘弘耀
出处 《人大建设》 1999年第8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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