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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正确看待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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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在一次会议上,一位领导表扬了一个乡在换届选举中,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全部满票当选,选举十分圆满成功;批评另一个乡,代表联名的候选人当选,是一次失败的选举。这位领导对选举工作的褒贬态度,笔者不能苟同,特提出商榷。主席团提名的侯选人当选,选举就成功: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选举就失败,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无论在提名人数限制、时间限制,还是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程序、对候选人情况介绍,以及选票次序排列等等,都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当选或者落选都属正常现象,不影响选举的合法性、成功性。因而,上述领导对选举的看法与法律公正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作者 刘联
出处 《人大建设》 1999年第6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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