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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弹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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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弹劾是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内容。美国国会弹劾权适用广泛,除正副总统以外,还适用于部长、法官等,尤以对总统弹劾最为典型。宪法仅规定如下程序:"众议院有弹劾的全权。""参议院有审议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及剥夺享受合众国有尊荣、有责任或有酬金职位的资格为限。"大致而言,步骤有三:Ⅰ.众议院指定司法委员会对涉及弹劾的控告进行调查,并作报告,审议有无依据。
作者 王永杰
出处 《人大建设》 1999年第6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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