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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称谓需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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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发现,一些地方的"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时,把其报告的主体对象称之为"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在行文中,也将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述为"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其实,这种称谓与《地方组织法》不完全吻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
作者 任达
出处 《人大建设》 1999年第10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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