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着对同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国家和人民实施的最高形式的监督,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是可有可无、时断时续的监督,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它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大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监督宪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