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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锋的行为是否构成销赃罪?编辑同志:1998年10月,赵勇告知林锋,其能以低价从朋友处购得一辆高档轿车,该车转手后便有利可图。但因手头缺少资金,需向林锋借10000元,并许诺,将该车倒手盈利后,可给林一定的好处费。为监督借款的使用,林锋随赵勇一同到郑州买车。在市郊一租用的车库内,二人以6万元购得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查明此车系盗窃所得的赃车。请问,林锋的行为是否构成销赃罪?读者林伟林伟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处 《人大建设》 1999年第7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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