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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艺术院校招生收费制度改革——文化部教科司戴嘉枋副司长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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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1月2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发布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79号),将艺术院校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规定新的学费标准自1999年新生入学时开始实行。1月26日。
作者 本刊记者
出处 《艺术教育》 1999年第1期6-12,共7页 Art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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