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根据环境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大致可分为萌芽期。形成期、发展期和完善期四个时期。工业革命前为环境法的萌芽期,环境法规只是零星地附在有关的立法当中;工业革命后到本世纪50年代为环境法的形成期,环境立法比较分散,处于初创阶段;本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为环境法的发展期,环境立法发展迅猛,已成为自拥法理基础和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本世纪80年代后为环境法的完善期,环境立法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从而日趋完善和成熟。
出处
《海峡法学》
1999年第2期25-27,共3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