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着分歧,近五十年来各项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连同其(因文化的多样性而愈见其丰富多彩的)普遍性一起,都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以清楚表达,进而由两次世界人权会议(德黑兰1968年,维也纳1993年)加以重申。在世纪末的今天,尽管有多方面的进步,国际人权保障仍然面临种种障碍:社会边缘化、贫困化,愈来愈多的人口遭到排斥,对侵犯人权的原由也愈见其多种多样,而人权的侵犯者行若无事,安然不受惩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清楚楚地了解由各项人权公约规定的、保障人权的传统义务的范围就大为必要。这些义务不仅仅是约束各国政府,而且也约束着各国的执政党(包括它们的全部权力、组织机构和人员),并且适用于所有宣布了紧急状态的国家。为了落实国际人权保障,需要预防机制,也需要后续工作机制。国际对人权的保障前途如何,就今天言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个国家之制订和加强实现人权的法规。消除极端贫困在其中占有高度优先的位置。我们惟有对人权作全面而整体的观察,才能铺平道路而建设一种普遍性的文化,以求对人权的种种义务得到遵守。
出处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49-59,4,共12页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