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权的普遍性如今已由国际法正式承认为指导方针。否定这种普遍性,势必从根本上破坏现存的人权观念。人权普遍性的基础是人类生而有之的尊严,人入无不享有,不得对人作任何区别,不得有任何例外。这种普遍性绝非来自历史或文化的某种观点所强加。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的多样性是兼容的。多样性乃是文化借以体现其地区、民族、宗教以及传统等等的特征的形式,举凡以其无可否定的现实为根据的一切行为和标准都可得到它的容许。地区性的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制度足以成为表达文化多样性的一种方式,但是必须与各种普遍性的制度并存共处。
出处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61-70,4,共11页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