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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的要害是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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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洪志这个大巫的所作所为,依照社会学的理论来划分,我们认定其为“反社会行为”。他大喊“人类末日”,他要人“生病不求医”,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归之于反社会行为的第九、第十层次,即违反人性的、纯属邪恶的行为。法轮功组织信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就其烈度来说,是属于暴力型反社会行为。
作者 邓天纵
出处 《民主》 1999年第8期25-25,共1页 Democrac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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