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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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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表法》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并且"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这一法律规定,为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一个始终需要注意研究的重要课题。自1982年新宪法颁布以来,特别是1992年《代表法》公布实施之后,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了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并且探索出了许多有效形式和方式,人大代表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好的发挥:一是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工作力度加强了,增进了主人翁意识,提高了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二是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加强了,较好地参与了视察。
作者 陈作才
出处 《中国人大》 1999年第5期27-28,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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