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机关在确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第一,应将销售金额与危害结果、情节是否严重综合起来加以认定;第二,本案应将生产伪劣商品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区别开来,不能一概以“销售金额”多少来作为定案的唯一标准,关键要看其行为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对于产生者,应该是以查获的伪劣商品数的价值来定案.由于制假者隐瞒证据、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便宜,查处工作延误战机,不能收集到有利证据等,致使违法者逃避了本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22-25,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