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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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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
出处 《山东农机化》 1999年第3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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