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为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所采取的不同策略,可以将限制竞争行为区分为合作性的、联合性的和垄断性的限制竞争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属于合作性行为,企业合并属于联合性行为。而垄断性行为,一般则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本文首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进行分析,然后探讨规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最后考察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9年第1期35-43,共9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