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和原则,第一次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1982年3月8日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首次确立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收案632件,1987年收案5000多件,到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前夕,全国各级法院建立了1400多个行政法庭。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奠定了当前中国政府的宪政框架。1988年5月。
出处
《改革与开放》
1999年第1期6-6,共1页
Reform & Ope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