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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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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先生去年底欲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预售商品房,因为当时该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预售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以,双方协商议定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内容规定,房地产公司最迟于1998年6月1日交房,若有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宋先生有权退房。
作者 郭玉涛
出处 《中国房地产业》 1999年第11期39-40,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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