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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完税,休想出境——我国首例阻止外国欠税人出境一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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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没有法人为其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1997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再次重申了无论是中国公民或者是外国公民,只要欠缴税款,我国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权止其出境。然而,德国人豪夫曼没想到他竟成了我国阻止其出境的第一个外国人。事实告诉了他:中国法律不可辱……
出处 《公民导刊》 1999年第4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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