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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主体层次(外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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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张明新在《人大研究》第83期上撰文《依法治国的主体层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依法治国的主体层次作了精辟论述:(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依法治国是人民对国家的治理,人民是宏观层次上的主体,也有人称其是法治的最高主体。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依法治理的实际进程中,人民是行为者,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是被管理的对象。这里的主客体关系非常明显。
作者 李晓慧
出处 《公民导刊》 1999年第4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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