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屠宰税和增值税等税收问题。《通知》强调,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乱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通知》要求,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根据当前我国生猪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情况,生猪屠宰税税负明显偏高的地区。
出处
《中国动物保健》
1999年第6期34-34,共1页
China Animal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