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要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办法规定了出资人及发起人的条件,但没有规定出资人及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规定,由此实践中五花八门,各自不一。不少事务所在拟定改制方案时,将发起人人数定为5至9人,而不是符合做发起人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全部作为发起人。在股权结构的设计上,发起人占绝对控股地位(60—80%)。笔者认为,这种发起人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权结构设置,在发起人占出资人比例不高的事务所中,不利于一般出资人权益的保护,为事务所的今后发展埋下了隐患,应引起注意。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9年第1期31-32,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