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年7期刊登《虚假验资报告辩析及法律思考》(以下简称《思考》)一文,其中一段如下: “1995年4月,某中外合资国际贸易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双方签订了—验资委托合同;委托方还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中方投资10万美元现汇的银行进账单和外方投资40万美元现汇的境外银行的汇款收据及境内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据以查证后,出具了该中外合资国际贸易公司的投资者已按合同规定缴足注册资本50万美元的验资报告。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9年第2期26-28,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