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5月,山东某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送达JN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JN事务所)的开户银行,要求将JN事务所银行账户中的8万元存款强行划走。至此,一桩标的金额为12万元的欠付货款纠纷,以第三被告JN事务所代为偿还欠款的3/4而告结束。与其他一些案件不同的是,本案中主债务人以及其开办人都依然存续并继续经营,开办人的责任界限也远远没有达到,但是法院却仍然执行了JN事务所的财产。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9年第2期30-31,34,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