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主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前是否可以执行事务所的财产?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1997年5月,山东某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送达JN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JN事务所)的开户银行,要求将JN事务所银行账户中的8万元存款强行划走。至此,一桩标的金额为12万元的欠付货款纠纷,以第三被告JN事务所代为偿还欠款的3/4而告结束。与其他一些案件不同的是,本案中主债务人以及其开办人都依然存续并继续经营,开办人的责任界限也远远没有达到,但是法院却仍然执行了JN事务所的财产。
机构地区 中注协监管部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9年第2期30-31,34,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