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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形式和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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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中发19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作出了所有由单位出资发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底之前与发起单位脱钩,并改制为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的合伙或有限责任事务所。事务所要与原发起单位脱钩。
作者 何元福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9年第4期8-9,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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