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的精神,参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现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原则: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9年第19期17-18,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